以轉型跨越為引領、醫藥商業為基礎、科技創新為動力、醫藥工業為根本
中共山西省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 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堅持和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學規范的集團公司黨委議事制度,完善黨委決策機制,充分發揮集團公司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集團公司《章程》等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黨委會確保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在集團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集團公司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方向,確保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發揮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研究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加強集團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集團公司黨組織自身建設,領導集團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第三條 黨委會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四條 黨委會議事范圍:
(一)在集團公司傳達學習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省委、省政府、上級部門和監管機構的重要會議、重要決定、重要部署、重要文件等精神,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并認真執行。
(二)研究部署集團公司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加強集團公司黨組織建設,履行從嚴管黨治黨責任,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有效監督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
(三)討論決定黨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事宣,審定向所屬黨組織發布的指示、決定、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和黨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部署集團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法治企業建設有關工作;研究黨內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
(五)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以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定期聽取工會、共青團的工作報告,并研究決定相關重大問題。
(六)研究集團公司黨的建設、黨內重要制度及規定的制度、修改和廢止。
(七)研究決定黨的工作機構與下屬黨組織的設置、調整和撤銷,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議、黨員大會的籌備工作等。
(八)研究制定加強集團公司各級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討論決定集團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養、教育、考核、監督、推薦;討論決定黨委權限內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
1、研究討論集團公司的干部政策、人才政策及相關管理制度;
2、研究任免子公司黨委(支部)班子成員,以及其他重要公司的黨組織負責人:
3、根據子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研究集團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人選,向子公司的董事會提名或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三總師人選,向重要三級子公司董事會推薦董事長、總經理人選;
4、研究確定集團公司本部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聘用和解聘;
5、研究審計公司員工招聘計劃,審議子公司以及其他重要公司的員工招聘計劃、黨員發展計劃,后備干部管理等。
6、研究部署員工進行形式任務教育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九)研究除本條第(八)款規定之外的集團公司其他“三重一大”事項。
1、提交董事會、監事會研究的事項;
2、集團公司年度績效考核方案、績效考核指標下達等相關事項以及考核辦法的調整、績效兌現、員工獎懲等事項。
(十)研究子公司的相關事項。
按照子公司章程應提交集團董事會、監事會審議的事項,以及應由其董事會審議并報股東會或出資人審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子公司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考核方案、考核兌現和薪酬總額等事項;
(2)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6)發行公司債券;
(7)修改公司章程;
(8)改制、增資擴股、引進戰投、資產重組、兼并、破產、合并、分立、解散等方案;
(9)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項;
(10)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11)需集團公司擔保的事項;
(12)對外股權投資事項;
(13)所有核銷事項;
(14)所有資產處置損失事項;
(15)大額對外捐贈;
(16)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年度規模計劃;
(17)子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
(18)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
(19)基本管理制度;
(20)研究討論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其它影響集團公司自安全穩定發展的重要事件的應對、處置意見與措施;
(21)討論研究黨委職責范圍內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五條黨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后,主持人必須向黨委書記報告會議情況。
第六條黨委會議召開前,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黨委工作部向黨委成員、總經理、各單位征集會議議題及相關議案。黨委工作部負責整理會議議程,報黨委書記審定。
第七條根據會議議題,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決定是否全程列席。
第八條會議議程和相關議案原則上應于會議召開兩天前通知集團公司領導,特殊情況可根據具體實際制定議程和議案。會議議程應包括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列席人員、議題等內容。所提交的議案須包括議題、背景情況、相關分析、需決策事項,并事先征求相關各方意見。其中涉及投資議案的相關分析應充分考慮市場、合規、風險、成本與收益等因素。
第九條黨委會議決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及審批黨員應逐個表決。
第十條黨委會議由黨委工作部部長或負責人記錄。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的委員會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由黨委書記簽發。
第四章議事程序
第十二條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會成員到會方能舉行。
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山投集團公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管理法》執行;研究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前,應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還應聽取工會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研究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前,在按照程序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議主持人要與黨委委員及其他參會人員溝通協商,取得基本共識,切實提高議事效率。
第十三條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黨委書記請假。與會議議題相關的黨委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故確實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就會議所列議題提出明確書面意見,作為其參會意見。會后,會議主持人應當向其通報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研究相關議案時,先由議案提交單位匯報議案,出席人員應就議案發表意見、陳述觀點,其他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會議主持人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廣泛聽取、認真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再行上會研究。
第十六條會議主持人要根據討論和表決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形成會議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應包括:對該議題研究討論的結論;需要落實和辦理的事項;落實事項的牽頭領導、主(協)辦單位;要求完成的時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確實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作出決定的,黨委書記在征求相關黨委委員意見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迅速召開黨委會議通報情況。
第五章會議紀律
第十八條黨委會成員討論問題要集中精力,發言要緊扣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會議期間不準離席辦其他事情。
第十九條黨委會議在討論問題時,每個委員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個人意見和集體決定不一致的,個人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委反映,但要堅決服從集體決定。
第二十條黨委會明確具有保密要求的會議內容、決議、決定以及個人的會議發言,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外泄。未經允許,不得將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會場的討論材料帶出會場。對擅自泄露會議保密事項的責任人要進行責任追究。需要向下級傳達或貫徹實施的事項,按組織原則和會議要求辦理。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實行回避制度,議題直接利益相關人,以及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近姻親關系人員的職務晉升、獎懲等事項的,本人應主動回避或會議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第六章 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二條對黨委會議決的事項,由黨委工作部根據會議記錄整理形成會議紀要,在會議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報會議主持人審核,參會黨委委員簽字后,由黨委書記簽發,會議紀要印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會議紀要由黨委工作部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研究的事項,由黨委會、董事會和經理層各司其職,抓好落實。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成員及其他參會人員必須堅決執行黨委會議研究確定或經履行相關程序確定的事項。對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應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在黨委會議決后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如確實不能按原決議或決定執行時,分管該項工作成員應及時提請黨委會重新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黨委書記征得多數黨委委員意見后對原決議或決定適當調整后執行,調整后的決定應提交下次黨委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黨委工作部負責決議或決定事項的督辦。
第二十七條黨委工作部或相關部門根據黨委會議決定事項的內容分別負責收集、反饋黨委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所屬子公司黨委(支部)可根據本規則制定本級黨組織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本議事規則自集團公司黨委會通過印發之日起施行。